Leasen 意思是租赁车辆。租赁车辆作为私人使用应该仔细考虑。它的优缺点,预期的费用支出和节约可能性都须考虑在内和这些支出项目的进帐。不同于一般我们理解的房地产租赁,租赁车人必须自己给付保养费,维修费和保险费。除了每月的事先协议的租赁费,所有的费用,甚而可能是出租人可付费用,您都必须承担,法理和经济上,您不是车持有人外,一直到合约结束为止。不像其他的一般地产承租,租约可延期,车出租人在出租时,就已协议好租赁的期限,这期限一般不容易延期。出租人可能是车制造商,但也有可能是自由出租车的个体户或银行。

许多人知道,公司行号应用租赁车辆的好处。租赁车租金能在纳税上报支出,租赁车的本身是在会计科目是中性,财政上公司多多少少得自付,公司付租赁车期间,使用该车挣钱。协议的租金固定,而且如同时多租几辆,可以得取优惠的折扣。

这些好处在私人租车时是不存在的。他们的好处是在汽车融资下,月租金低,事实上总是有新车代步。月租金低,因为只付使用费,而不是买车费。租赁到期后,车不属于承租人,而且不见得,车子可以接收转让。暗藏的支出费用,如车被偷窃,如发生事故时和保险公司可能的纠纷,事实上,承租人在许多的合同内,承担完全风险,诸如此类的缺点。在某些合同中,承租人不能超过预定的里程,或在合同结束前必须保持车的剩余价值。基本上,在租赁合同中所协议的租赁期限不能提早解除,如果没有严重的理由的话。也就是说,即使承租人不使用该车,他仍然必须付费,到合同结束为止。当然承租人有权力在合同条件间采取不同的选择条件,购买和/或招标选项式的全摊销或部分分期摊销(全折旧或部分折旧率)

所谓的全部摊销合约中,在整个合同期间,采购的费用,制造成本,利息和行政管理费全由承租人承担,它的每月分期付款金额比部份分期摊销金额高。但在租赁期过后,承租人可以按事先协议金额收购该车。如不事先谈妥收购的可能性,就得在租约到期后,将车交还或重新定契约。

如果是选择部份分期摊销,承租人不需承担所有的费用。每月分期付款金额较低。常常可享有之后收购的选择权,甚至有招标资格。以就是说,在租约过期后,承租人可以有权收购。收购费用将在租约结束时协商,按车的市价谈判。价钱超过市价时,出租人或出租公司可强迫客户接受这个价钱收购。但注意,这不表示,承租人一定有权收购该车。价钱低于市价时,出租人或出租公司可收回该车自用。部份分期摊销合同不带招标资格,承租人在合同过期后,必须保证一定的剩余价值,该值将在租约结束时核算和未必一定和市价等值。如承租人达不到核算出的数据,例如因为车漆被刮或车体带痕等因素,他比须承担差额。常常承租人和出租公司双方发生争执因为这些差异,到底是自然磨损还是真的损坏的问题。如果在部份分期摊销合同内有额外的营收,实际剩余价值高于核算的数据,那么,承租人可获差异额中的75%。一般都在租约结束时,交还租车时协商该车的现有车值。举例,某一合同条文可能是,不能超过协议中的行车里程。如承租人超标的话,他必须给付赔偿金在交还租车时。多出的行车里程,每公里费用的核算,会在租约事前确认。如承租人不超标而且行车里程少的话,他也会得到补偿,通常不会在相同水平,并且最多到10.000公里。碰到车被偷窃或出了事故的情形,保险公司只给付车的时间值,而不是出租公司希望要求的金额。这当中产生的差异额必须由承租人给付,承租人不拥有自己的车子,但却有承担费用的责任。如在交还租车时,不履行合同条件,您有责任给付高的款项,您最后的支出比融资车高。但您仍然还不能持有一辆车。万一,您不能缴交分期付款,出租人可立即解除合同,索回车子并同时要求赔偿。对该车您没有权力,因为您不是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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