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 的界限

即使维修成本超过重置成本并高达到30%时,受害人仍可以让他受损的车辆进行维修,只要该车辆能透过专业车厂维修,而后受害人能继续使用该车辆。 注意:这条规只能适用在投保的交强险的第三责任险。

割让声明书

许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愿意在事发后自己先掏腰包抵付维修费,拖车费,租车费或专家鉴定等等的费用。於是将他们的帐单费用金额的提出所谓的割让要求。这种割让做法,也就是请第三者代位求偿,原则上是为了经济安全。而事故中的受害人其实是有责任的,自己向对方保险人争取权益。签据割让声明书,请第三者代位求偿,必赔偿的第三责任保险公司将赔偿费用直接给付代理处理帐单的公司,事故受害人不用自己先行付款。举例来说,只要出具了签据好的维修费用割让声明书,事故受害人在取维修好的车时,不需偿付维修费用,车厂会直接从第三责任险那获得维修款。发票的结算金额在投保应付的赔偿的金额内。受害人在事故中牵涉连带法律责任时,必须支付他应付的一部分。

注销和登记成本

如果该车在第三责任险中全损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该车的注销成本费用和下一部车辆登记时所需的支出。

停驶期限

遇第三责任险时,车辆受损不能使用,而事故受害人确实需车代步。此时,受害人可以要求一代用车或要求赔偿停驶期间中的损失。停驶期限的计算,还能上路的车,则从修车开始到车厂取车为止。无法上路的车,则从交通事故发生点开始。万一车辆全损,不可能再行驶时,停驶期限的计算直到代用车准许启用的那一天为终点,而最终期限由专家确认的重置期限为准。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顾虑车主的反映,让他能有时间考虑应改让车辆维修还是出让变卖。这考虑期可长达数日,到专家鉴定公布结果为止。在个别情况下,应委托律师确定停驶期限。

轻微损伤

在专业术语中,所谓的轻微损坏的定义是:外行人能判别断定的轻微损失, 如车身外面小凹痕或车表面有划痕, 估计修理费不超过750,00 欧元。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交通安全的顾虑和行驶安全的限制。第三责任险公司可按所谓的“减轻损害的责任 ”的条款,拒绝受害人 委托专家评估的费用成本。然后, 按成本估算或车厂帐单计算抵偿。建议您,最好自己或请车厂将损伤处照相留证。如在车身暗藏看不见的损伤时,(举例,车内损伤,轮胎受创,保险杆受创等等),如需要专家评估明确减值定义, 如修理费用和车值雷同时(例如,针对车龄较老的车辆),或超过车值(经济总损)这些情况都不能算是轻微损失。索赔金额有争议时,即使是轻微损失的情况下,仍值得要求专家评估报告。如有疑问,宁请专家或律师提供您咨询。

行驶危险

按STVG (交通法)的第7条款,车辆驾驶人和车主须负责车辆行驶的安全危险,就算是没有任何的自己的过错。它的道理是:汽车是危险的交通工具,遇车中零件破损,即使驾驶人没过错,也可能造成事故损伤。原则上,因车辆行驶的危险而造成事故,车主必须为损失负责。这种行驶风险在事故中不当作焦点探讨,只有在此种情况:当另一交通事故驾驶人涉及严重过失时,或交通事故发生在即使在车驾驶人最谨慎小心防范下仍无法避免(事发无法避免)。要不然,一般轿车,涉及车辆行驶危险造成意外,大致上需偿付 25% 左右的部分责任。 大型卡车和货车,则需偿付更高的部分责任 (更高的行驶风险),两轮车则常常减低部分责任。

操作损失

在车辆投保险(产物险)中,一般行驶情况下发生的财物损失,不列入投保范围。也就是说,保险人对这类正常行驶下没有外界力量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典型的例子,自动倾卸卡车的桥梁在倾卸过程中损坏。在倾卸过程进行中因基板衬底变形导致卡车翻到,这种状况的不同于以往的处理,按最新法律条文视此为意外,不定为操作损失。这同样适用于,例如,拖车在行驶中,在拖拉车拽放时受到侧面冲撞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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