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的维修成本
维持费指的是对企业或公司行号经营者必须因准备代用车而产生的支出,只要他的公司须备用代用车。不需租车备用时,则不适用此条规。必须分辨两种状况:
状况 1:受损的事故车的使用直接和营业有关 (计程车)。导致的营业损失必须调查清楚,另加上车辆停滞中仍存在的固定支出。
状况 2:受损的事故车的使用和营业间接有关 (代表车)。因为停用而导致正常作业受到影响。此处,可引用停驶条规赔偿。
临时抵偿
汽车投保人从汽车保险人那提取双卡后,从拿获车辆许可证开始,他就立刻享有受险的保障,甚至包括之前到办事处领取许可证件或到汽车检验中心的路程中。相反地,在车险中,有效的一保险合约要等到投保人的保险费兑现后才生效。然而,保险费的支付,通常是在收到保险单和发票之后,也就是通常在车辆许可证后的第一个星期。在这当中,万一发生由自己过失造成的意外,那么,车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损失。
注意:请您在拿双卡时或申请保险时,最好在车体险中确保一份临时抵偿的保项。这样,您才能从拿获车辆许可证开始,获得受险的完全保障。收到保险单和发票之后,立刻付保险费。未付的发票使您的保险公司不履行的保险服务。
车值减低
商业价值的减低是指,发生过车祸的车辆,它的市场价值远不如一般类似无事故记录的车辆。车辆贬值和多种因素有关,由汽车专家确认。技术贬值在维修科技发达的今天,常常不足为题。
车险索赔政策
遇车险时,按AKB或保险合约法,投保人应在车维修前或出售前徴求保险公司的指示意见。如预计维修费比重新购置费用高,保险人不需如在强制第三责任险上,偿付全部的费用(请参看AKB 的13条)。遇车险,一事故车的剩余价值可能在出售时产生经济上的坏处,如果您不和保险公司先行报备。
相反地,在强制第三责任险时,不是自己过失造成事故的车辆可以按中立的专家意见为准出售,这是最高法院裁决,不需在出售前徴求保险公司的指示意见 (受害人的自由处置)。
重置期限
在车全毁的状况下,类似更换车的重置期限由中立的专家在他的评估报告书确认。这份鉴定对投保人是一种保障,也是准则来计算代用车租借期限。实际上停驶时间可以高于或低于专家设定的重置期限。重置期限一般而言指的是工作天,所以,中间存在的周末或假日会参考在内。
重置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受害人他的车子,事故前,在汽车商那一般可以出售到的价钱。专家在调查车值时会考量所有和车值有关的因素,如当地市面的车值。重置价值总是一计算准则,当受害人提出车全毁的赔损要求时。
某时间内的车值
时间值的定义,今天在处理事故损失上不扮演任何的角色。车的时间值大约等于车商的买价。在车险和强制第三责任险上,计算车值的基础就是所谓的重置价值,一般会报高一些,并且会由专家确认的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