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意外事故时,车厂的选择是有重大的意义。通常看不出来,因不合格的维修车厂维修车辆后可能造成的危机。一般情况,强制地三责任险-和车险的保险公司常会推荐维修车厂,这些车厂拥有的是保险公司的信任,但不见得符合客户车主的要求。不是每一家车厂,都能完全实践今日现代新车辆在维修时所有的技术要求。车体表面高强度或超高强度钢的处理需用特殊工具,车中的电子电路系统常常得向原厂询问。显著的风险是,如涉及原厂仍提供的保固和优惠可能。如果维修不当,不透过合格的维修车厂,原厂不需履行他的保固合约。其余优惠可能也不会存在效益。
所以,联邦法院审定,如果车主不将车辆交给和厂牌相关指定的专门维修厂,而让其他的车厂维修检验,那么,原厂制造商则对客户无任何义务须履行。(参看BGH, 在 12.12.2007 判决书, 档案编号AZ: VIII ZR 187/06). 许多的交通肇事人常常忽略这些,尤其是租赁或透过融资车辆,有特殊的规定。这类车辆的法律持有人是租赁公司或银行。几乎所有的合约书上,都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决定权在真正的持有人身上。例如,谁让车辆在保险人提供的车厂进行维修,而该车厂却不是制造厂授权的车厂时,这时会产生和租赁或透过融资车辆合同执行上的困难纠纷。这点不应该被忽略。基本上,对车在市场价值是值得,如果能出具随车的服务手册上的检测数据和维修证明,所有车检都是在合格且原厂指定的车厂内进行。这表示,万一有数据上有出入时,不在合格且原厂指定的车厂内进行维修的车辆将会大大减低市场的车值。在联邦法院2009年10月的审定中,受害人有权要求补偿在合格且原厂指定的车厂中修复车辆的工作时薪。此外,联邦法院提出,由专业维修厂执行的维修可以确保车辆之后没有任何问题纠纷,例如在保固,在保证或优惠条件上(BGH联邦法院在2009年10 20日的审定, 档案编号AZ: VI ZR 5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