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维修费用超过车辆的重置成本,这是一个经济层面的全损。在这种情况下,您可取用直接事故前的车价估值(重置成本)。对方保险公司从这个估值扣除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的估值(剩余价值)。专家会从专门采购意外事故受损车辆和零配件的残值交易所那儿,索取多份报价中,来确定该涉案车辆的剩余价值。您在收到鉴定评估书之后,可立即将受损车辆卖给鉴定评估书中推荐的经销商。即便对方保险公司提出更高的剩余价值,您不需要迎合(BGH决定,1993年4月6日)。您没有义务说明,受损车辆到底卖给了谁,但必须理解,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中会扣除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的剩余价值。这两个估值您可取自专家评估书。
如果涉案车辆修理费超过重置成本的70%的话,并且没有提出维修证明时,对方保险公司也能按全损标准计赔。
在某些案例中,车全损可循用例外条例。例如针对状况良好,少行驶里程,配稀有装备等的涉案车辆,可引用所谓的“130%规则”。该规则内容:即使维修成本超过重置成本并高达到30%时,受害人仍可以让他受损的车辆进行维修,只要该涉案车辆能透过专业车厂维修,而后受害人能继续使用该车辆。